在社交的場域中,不乏會有人問:「妳做哪類的創作?習慣使用什麼樣的媒材?」。每次遇到這種事自己都會處於一個尷尬的位置。

因為我的創作對象不在特定媒材技法,也不圍繞於特定題材(當然很可能是因為做得不夠久..),而是透過適合的內容、手法、媒材的部署,去連結交織於這三者間的關係,在其中「關係們」即是作品的主體和目的,而非一段關係兩端被連結的對象。而這樣「關係」的構成,是來自在作品中不同場域中創造彼此共享的元素(notion),又或者說,以這段關係為前提、去選擇適合的討論對象(內容),與媒材。

如果舉一個相對具體的例子:

使用一種非常危險但圖方便的二分法 — 作品中的內容與形式。然而只有這兩個可能不夠,畢竟如果一張椅子得以成為一件作品那是什麼讓它得以成為作品呢?於是我們假設存在著一個得以讓這些形式成為作品,中介於內容與形式間的手法或途徑或架構。內容 → 手法/途徑 → 形式,我們假設這三個是組成一個作品的三個「場域」,那在這時我們要創造的,即為在這三個場域同時存在,交織於它們彼此的一(多)個概念(notion)。

如果再舉更具體的例子(我的作品):

Visuality, 2023

Visuality, 2023

「討論觀看與被觀看、可視與不可視的權力關係,作品中,是一隻監視器和一隻切光燈往彼此互照,切光燈時暗時亮,旁邊安置著監視器的影像。每當燈亮時,監視器裡的影像會因過度曝光而被抹除,變得不可見,展久了鏡頭會因持續的被曝光而漸漸燒毀。是光使「存在」成為可視,因為光,影像得以存在。在作品中,鏡頭所捕捉的影像,甚至鏡頭本身,受毀於最初它誕生於的媒介 — 光。」

1960年代的觀念藝術的其中一個特色,是它們的去物質性,而這種去物質性是「概念作為一件作品最為重要的部分」此一主張發展而來的結果,因為觀念藝術家們不希望任何物質條件干預觀念本身。在閱讀當時概念藝術家們的寫作中,你得以察覺這件事。例如Sol Lewitt 於1967年所筆的著名文章**“Paragraphs on conceptual art**”,其中,作品的尺度、材料、甚至三維的藝術形式,在他筆下都被論說為容易使分心觀者在作品概念的元素。

而為什麼要提到這件事,是因為觀念藝術是可以拿來參照的對象:同為視概念為作品最重要核心的美感經驗,我不重視材料,又或說不黏著於特定媒材,但卻又極度重視媒材,因為視媒材特性(intrinsic characteristic)作為建構概念的材料。

光作為一個符號概念、作為一種物質、作為可視的前提、作為使影像生與死的動詞、作為被監視器與切光燈所乘載的,它貫穿於整個作品的每個組件,以不同形式被每個組件共享。在此,它的意義已超越光作為一種形式媒材,而是用於建構整件作品概念的主要材料。而使這一切成立的,僅是將兩個物件置放於彼此對面。

所以如果概括的講述我近期主要的創作對象